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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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6 来源: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理解与适用:《解释》未设置入罪门槛,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升档量刑标准。
关联法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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