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发布时间:2022-03-07 11:20:45 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与适用: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升档量刑标准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同时,第三款重申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三款关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断的规定。
▣关联法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