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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基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界定如下:(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四个罪名。(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3)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以将一般涉网犯罪排除在外。从实践来看,相关涉众型涉信息网络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纳入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情形。

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实施,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将其纳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经研究认为,此类犯罪情况较为复杂,主要行为是否通过互联网实施,难以一概而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属于信息网络犯罪,实践中,对于符合第(3)项规定情形的案件,可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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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实施,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将其纳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经研究认为,此类犯罪情况较为复杂,主要行为是否通过互联网实施,难以一概而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属于信息网络犯罪,实践中,对于符合第(3)项规定情形的案件,可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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