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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8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侵入居民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入户抢劫,就会使得因处在封闭条件下的被害人孤立无援,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觉和救助,所以,此时罪责更重。
  何谓“入户抢劫”?尤其是“户”的含义。根据上述法释[2000]35号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刑法理论上一般也认为,这里的“户”应该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惟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宅院的,进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也视为“入户”。“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即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如果抢劫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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