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抢劫罪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8

  关键点是何谓“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车和机关单位内部接送职工用的班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可见,这里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外,之所以在大、中型出租车、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要加重处罚,是因为该抢劫行为还危及公共安全,而小型出租车乘坐人数有限,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至于机关单位内部的班车,即使其乘坐十人,也不属于法律上所谓公共交通工具,在其中抢劫的,不能适用上述加重处罚的规定,因为在其上实施抢劫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影响力,相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较轻,后种情况下,被害人一般来自四面八方,可能互不相识,一旦遭劫,社会影响更广泛、更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