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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有价票证的盗窃数额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8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照票面金额和案发时应得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照被盗窃当日正确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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