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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11:3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6017.html的明文规定

四川刑事律师网:本罪因为专门配置了法定刑,有待以后有权机关确定具体罪名。但其立法目的是重在打击组织行为。所谓“组织”应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活动。基于体系解释,本款要求出卖器官的受害人必须出于自愿。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权,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不应入此罪,但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另外,从目前器官犯罪的实际情况看,以下两种行为也应纳入此罪,方可保证该罪的周延性。一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别人或组织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并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对于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也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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