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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2-08-09 05:38:04

庭立方: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是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通过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性鼓励,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在具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被告人一方上诉而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具体包括: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二是被告人一方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的案件,重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此之外,只要有自诉人的上诉或者检察机关的抗诉,那么该原则即不适用。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7、258条。

案例

基本案情:J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文某、赵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租返租的方式强行向李某索取13万元贿赂及好处费1万元。一审判决认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对本案事实再次进行了查证确认,并判决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解析:本案属于典型的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从法理上讲,这种做法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这样会使被告人慑于加重刑罚而不敢行使上诉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即不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且被告人一方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的案件,重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告人上诉的,此类案件重审法院不得再加重被告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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