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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9 05:56: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有必要提及的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主体并不限于最高法人民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享有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之后,高级人民法院仍享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权。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35、237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
《刑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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