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对于判处立即执行的案件,我国实行逐级报请复核制度。具体而言,(1)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且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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