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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较重情节

发布时间:2012-10-11 06:03:05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具有较重情节,应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共列举为五项:(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卖淫,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多名妇女卖淫等情况。(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对其生理发育和身心健康无疑是极大的摧残。因此,法律上必须给予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特殊保护。(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强迫多人卖淫”可以是一次强迫多人卖淫,也可以是多次强迫不同的对象卖淫,总人数超过三人。“多次”是指犯罪行为反复、多次强迫一、两个特定对象卖淫,其犯罪对象不是多人,但就其行为性质并不比强迫多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轻。(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犯罪分子对不服从其意志卖淫的妇女,先行强奸,迫使其卖淫的行为。也就是以此为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伤”主要是指《刑法》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害人亲属死亡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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