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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2-10-11 06:45:43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本款所说的“旅馆业”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路边店、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经营的,合伙经营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和外国独资经营的;既包括专营的,也包括兼营的;既包括常年经营的,也包括季节性临时经营的。“饮食服务业”包括“饮食业”和“服务业”两个行业。“饮食业”包括餐厅、饭馆、酒吧、咖啡厅等。“服务业”是指利用一定的设备、工具,提供劳动或物品,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行业。包括发廊、按摩院、美容院、浴池等。“文化娱乐业”是指提供场所、设备、服务,以供群众娱乐的行业。如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康乐宫、夜总会、影剧院等。“出租汽车业”是指出租汽车服务的行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是指这些单位的所有职工。“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一切设备、设施。如汽车等交通工具,房屋等建筑设施,房内各项设施以及电话等通讯设施。对这些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从事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分别依照本法关于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第一款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规定。本款所说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经理、副经理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合法经营。如果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不但不采取措施制止,协助有关部门查禁,反而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实施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这种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治安,而且还严重影响单位的声誉,破坏了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甚至使自己主管的单位成为藏污纳垢的色情场所,影响十分恶劣,必须严厉打击。为此,本款将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作为法定从重情节,规定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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