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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发布时间:2012-10-15 06:11:22

  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的规定。所谓“有艺术价值”,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以及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同时也包含有对性行为、色情等内容的描绘的文学、艺术作品。如中国古典小说《金瓶梅》不仅在文学史上有一定的地位,而且在今天看来仍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是人类文化的遗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类作品本身虽不视为淫秽物品,然而对这类作品的复制、贩卖、传播仍应加以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不能任其随意传播。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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