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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退还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2-11-17 22:38:15

盗窃女友银行卡内的钱财后,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竟然“帮忙”捉贼,案发后虽退还赃款,最终还是未能逃出法律的制裁。11月1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冯某一审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22岁的被告人冯某系修武县农民,与自己女友同在安阳县一娱乐会所内打工。今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冯某准备与女友一块儿出去转转,当来到女友的宿舍后,发现女友的手提包放在床上,顿生歹念,趁无人之机,便将女友手提包内的银行卡盗去。因曾经用女友的银行卡办理过汇兑事宜,知道银行卡的密码,随即,其便找到一台自动取款机,分两次盗窃女友卡内现金共2900元。当天,其又将银行卡偷偷放回了女友手提包内。次日下午,其女友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卡内钱财被盗,便质问冯某,他却矢口否认,为证明清白,其还“帮忙”寻找盗贼,并跑到银行询问钱被盗取等相关事宜。因寻贼未果,其女友便报了警。当夜,其得知女友报警的消息后,便通过中间人将2900元还给了女友,随后逃窜。直至5月26日,被告人冯某被浙江省瑞安市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银行卡内2900元占为己有,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将全部赃款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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