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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8 06:48:32

高利转贷罪 转贷牟利 银行信贷资金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姚凯高利转贷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
1.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 第175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表现形式不同,借贷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也有不同之处,但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在银行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性质上是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票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转让他人进行贴现的实质上属于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
2.正确理解和确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标准
尽管在《 刑法》 和司法解释中均对“高利”未作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刑法》没有对本罪中的“高利”进行诊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宙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中关于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高利”的认定虽然有参照意义,但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故不能简单以《 意见》 规定为准。其次,根据《 刑法》第175条的规定,只要“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规定,“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可见,司法解释关于该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只对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界定,对高利的具体认定未加以规定,这并不是司法解释的疏漏,而是表明了该罪中“高利”的认定标准并非必须达到银行贷款的利率一定倍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案例第487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l一6页。执笔:高洪江;审编:苗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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