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又向第三人勒索超出债务数额的钱财的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5 05:58:18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可按照想象竞合犯以绑架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此行为已不再单纯是索要赌债,而转化成以索债为名,采取绑架的手段来勒索他人的财物,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应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处理,定绑架罪。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提出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想象竞合犯中的法条之间是不存在交叉关系的(最典型的例子,行为人开一枪,故意打死一人,过失打伤一人,与过失伤害罪不存在交叉关系),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存在法条交叉关系,应属于法条竞合,此种情形与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不吻合;同时,此情形若按照法条竞合处理,又不能体现出此情形从一开始就存在同一客观行为层面上承载着双重主观目的,即非法拘禁与绑架伴随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转化,但是此种情形从一开始就是同一客观行为层面上承载着双重主观目的,即非法拘禁与绑架始终伴随,不存在先非法拘禁,后转化成绑架的关系。第三种意见未能从量刑上体现对非法拘禁部分的否定评价。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中非法控制被害人同时受到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评价,应择一重从重处罚,其中,从重体现出对另一未选择的罪名中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的否定评价,即以绑架罪从重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一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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