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庄保金抢劫案
裁判摘要:被侦查机关确定为被传唤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对被告人适用缓期二年执行不属于从轻处罚。
(二)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 》 第263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一。这里的“户”泛指住宅,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用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人身安全的场所之一。家庭成员多有男女老少,防范能力较弱或者根本没有防范能力,因此,进入公民住宅实施的非法侵害,对公民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意义上比发生在其他场所的非法侵害要大,因此,入户抢劫成为一项法定的必须从严惩处的情节。入室盗窃的人是怀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其行为被事主发现后,对事主使用暴力,其危害性与入户抢劫并无本质差别。所以,对这种行为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还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被告人庄保金的最初犯意是盗窃罗继永承包的供销店,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当场对罗继永使用暴力并致其死亡,根据《刑法》 第269条、第263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庄保金实施犯罪地点又是罗继永的住所,庄保金是夜间进入作案,故对庄保金应同时认定为“入户抢劫”。
被告人庄保金犯抢劫罪,具有致人死亡和入户抢劫两个法定从严惩处情节,不具备自首或者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庄保金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0年第3辑(总第8辑,案例第59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一23页。执笔:李淑清;审编:任卫华。
导读和说明
如何认定抢劫罪加重情形中的“入户抢劫”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n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作出解释,但仍无法解决审判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5年又出台了《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户”的范围,“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三个角度对入户抢劫作出界定。在“户”的范围方面,学生宿舍、旅馆、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无明显隔离的商店和家庭旅馆,虽然也是用于居住,但是由于其并非单纯用于个人家庭生活,他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出入自由性,相比于仅仅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户”,与外界隔离性相对较弱,不应一概认定为“户”。但是对于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虽然也是多人居住,但是由于能够自由出入房屋的仅是特定的多人,其余人不具有出入自由,并且房屋系供特定多人生活所用,所以应认定为“户”。此外,此处的“户”应是他人住所,因为父母子女同属家庭成员,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的认定方面,暴力行为虽然发生于户外但延续至户内,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中,只要在户内发生暴力,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