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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不是持枪抢劫

发布时间:2013-05-17 06:13:32

抢劫罪 持枪抢劫 尚未使用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均不影响对此项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的,均不能认定符合这一情形。行为人所持有的枪支,应当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范围。对于使用仿真枪支进行抢劫的,虽然仿真枪支在客观上起到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作用,但仿真枪支毕竟不是“真枪实弹”,并不能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因此,不能适用本项情形规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02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裁判要旨: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一定就属于持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到案后交代携带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在抢劫过程中起到威慑作用,但客观上行为人并没有持枪进行威胁或伤害,那么就不能认定是持枪抢劫。
但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而未向对方显露或仅仅是口头上表示有枪,即带枪而未使用,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则均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否则容易造成刑罚过重而与罪责难以相当。需要指出的是,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行为人向对方显露的是不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由于仿真枪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除了一时的以假乱真外不能进一步发挥枪的功效,其作用还不如管制刀具,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持枪抢劫,这一点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一定就属于持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到案后交代携带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在抢劫过程中起到威慑作用,但客观上行为人并没有持枪进行威胁或伤害,那么就不能认定是持枪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案例第436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一40页。执笔:贺平凡、时军;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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