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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3年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06 07:51:0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13)75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2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18454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29626元
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 2002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13571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 8337元
五、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 61514元
六、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46464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每年) 65399元
八、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1.农、林、牧、渔业 58297元
2.采掘业 77905元
3.制造业 59425元 4.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4122元
5.建筑业 5229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392元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927元
8.批发和零售业 52207元
9.住宿和餐饮业 34436元
10.金融业 137725元
11.房地产业 6853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31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570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485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5149元
16.教育 7889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84209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18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0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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