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 案例四:肇事后让随车人员保护现场,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惧怕受害人家属打骂,便离开现场至附近等候,经公安机关联系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0年6月19日17时许,吴某驾驶一辆桂N11572大货车由灵山十里工业园区出国道209线往灵城方向行驶,左转弯横过公路的过程中与廖某所驾驶的桂N00F38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廖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吴某用其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离开现场。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桂N11572大货车随车人员与吴某电话联系,得知吴某离开现场在灵山县财政局路口附近路段,便告知吴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随后,灵山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赶到灵山县财政局路口附近路段将吴某带回处理,吴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0年6月20日,吴某赔偿廖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
该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吴某是否构成逃逸。在事故发生后,吴某用其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离开现场。在表面上看吴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吴某并没有真正想要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立法上规定的“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其本意是指当事人意图逃离法律制裁,从而使受害者没有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吴某让随车人员保护现场,因惧怕受害人家属打骂而离开现场至附近等候,从实质上而言,吴某仍是在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因此不构成逃逸。归案后吴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