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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条内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更新时间:2018-12-0509:58:37.893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7条,由于本条第4项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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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五十九条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九条内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更新时间:2018-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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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神病人的违法责任》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八条内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精神病人的违法责任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5条,本条增加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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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年龄》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七条内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年龄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4条,本条增加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应当“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规定。人类的体力和智力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未成年人辨别是非、控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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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事不再罚款”规则》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六条内容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一事不再罚款”规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3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一事不再罚款”规则只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同一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分别决定,合并执行,针对各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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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五十五条 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五条内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2条,本条将“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修改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当场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改正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责令造法行为人当场改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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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子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更新时间:2018-12-0509:51:18.743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1条,本条将&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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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三条 制作听证报告书》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三条内容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由;(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作听证报告书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8条、第12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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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的程序》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二条内容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更新时间:2018-12-0509:48:42.347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的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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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五十一条 听证笔录的内容》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由;(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八)证人陈述的事实;(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十)其他事项。更新时间:2018-12-05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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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五十条内容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五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5条,本条未作修改。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办案人民警察、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第三人、旁听人员等,在听证会上都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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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四十九条 终止听证》

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九条内容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更新时间:2018-12-0509:42:18.21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终止听证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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