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内容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事不再罚款”规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3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一事不再罚款”规则只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同一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分别决定,合并执行,针对各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都包括罚款。第二,“一事不再罚款”规则针对的是罚款这一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罚款权的滥用,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罚款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并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的。
更新时间:2018-12-05 09:54:35.343
实务指南
对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能否再予以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款”规则是行政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体现。如果政府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反复追究,既不利于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开始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秩序的合理期待,更不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破坏公众对政府的正常信赖。但是,不同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仍存在交叉,从理论上说“一事二罚”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现阶段我国实行完全的“一事不再罚”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乱罚款问题,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规则。由于立法上的重叠或交叉及行政管理职责的划分不清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违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却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造成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法既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罚,也可以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再给予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如果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则不能再给予罚款的处罚,但可以作出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总之,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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