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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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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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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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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依照《刑法》第236条第1、2款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依照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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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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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区分猥亵儿童罪与一般亲呢儿童的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基于该意图实施的行为也有所区别。猥亵儿童罪是基于下流淫欲,对被害儿童性器官或者敏感部位实施的抠摸、搂抱或鸡鸡奸、让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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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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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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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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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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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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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四款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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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六款 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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