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二条内容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入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零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辨认主持人和辨认前的准备工作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9条,本条增加了辨认由2名以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的规定。由于辨认是一项调查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辨认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关于认前的准备工作,本条也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组织辨认前,应当详细询问辨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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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零一条内容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零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辨认的目的、主体和对象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8条,本条未作修改。辨认,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等进行辨别,作出判断。经过审查核实的辨认结果,可以有效地印证被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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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条内容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7条,本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删除了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不承担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费用的规定。2006年《程序规定》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除具有法定情形外,由申请人承担。但是,随着《行政强制法》将鉴定费用明确为由行政机关承担本规定按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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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九条内容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九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4条,本条未作修改。为了增强鉴定的客观真实性和对鉴定人的信任感,消除当事人对重新鉴定意见的疑虑,本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是在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原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者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提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故重新鉴定不宜再由原鉴定人进行。因为原鉴定人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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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八条内容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二)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更新时间:2018-12-0416: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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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七条内容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凝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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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六条内容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更新时间:2018-12-0416:41:31.883释义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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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五条内容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更新时间:2018-12-0416:40:06.203释义阐明第九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酒精检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6条,本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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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四条内容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九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吸毒检测以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5条,本条作了如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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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三条内容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九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涉案物品估价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0条,本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价格鉴定”修改为“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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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二条内容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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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九十一条内容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九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侵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9条,本条将第2款中的“逾期”明确为“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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