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九十四条 内容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涉嫌服用国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九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吸毒检测以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5条,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根据《禁毒法》第32条的规定,在第1款中增加了强制吸毒检测及其审批权的内容。二是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规定,在第1款中增加了“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的规定。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的规定,增加了第2款,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作了规定。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由于毒品在体内的作用,其代谢物在尿液、血液、毛发、唾液等生物样本中均可检测到。为了及时发现吸毒行为,落实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措施,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以证明或者消除其吸毒嫌疑。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检测,在检测人员采集尿液等生物样本时不实施阻挠和抗拒行为,如实回答检测人员的提问供检测人员对可能影响到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因素作出判断。对拒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另外,近年来,“毒驾”现象有增多的趋势,有的还因为吸后,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检测注毒品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的规定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更新时间:2018-12-04 16:23:19.073
实务指南
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工作中应当注意什么?
在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工作中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只能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测,这就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可能有吸毒行为,如有群众举报或者指认的,或现场发现其身边或住处藏有毒品的,或者其行为表现疑似吸毒体征反应的。二是对强制检测的强制性要有正确认识。应当以约束被检测人进行检测为限度,如涉嫌吸毒人员企图离开时,必须予以制止,要求其留在或前往检测场所,但是对拒绝接受检测的人员不能过分使用强制力,不能给被检测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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