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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九十三条 涉案物品估价》

发布时间:2020-12-21 11:42:14

条文内容

第九十三条 内容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九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案物品估价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0条,本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价格鉴定”修改为“价格鉴证”。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要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认定,因为涉案物品的价值有时直接关系到是否追究违法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关系到对违法嫌疑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但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实际执法中,有的物品有能够认定其价值的凭证,还有的是车船票,票面标有价格,没有必要再进行认定,况且有的案件,为防止违法嫌疑人脱逃或者逃避传唤,公安机关可能需要在8小时或者24小时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并没有设定价值的最低标准,只要实施了行为,就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有的涉案物品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不可能追究违法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更新时间:2018-12-04 16:18:27.823

实务指南

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本条规定不进行价格鉴证的行为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但如果违法嫌疑人对涉案物品的价值存在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或者根据,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价格鉴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价格鉴证,以更好地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法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和根据,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如果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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