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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零一条 辨认的目的、主体和对象》

发布时间:2020-12-21 11:54:30

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内容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辨认的目的、主体和对象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8条,本条未作修改。

辨认,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等进行辨别,作出判断。经过审查核实的辨认结果,可以有效地印证被询问人陈述、其他有关证据的可靠程度和真伪,从而解决案件的疑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是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需要说明的是,辨认只是办案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种调查手段,并不是办理所有行政案件的必经环节。根据本条规定,辨认的主体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主持辨认的办案人民警察,也包括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等直接进行辨认的人。辨认的对象主要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对于能够确认或者已经确认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和违法嫌疑人,以及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场所和人员无需进行辨认。

更新时间:2018-12-04 16:48:22.687

实务指南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何种情况下组织辨认?

如前所述,辨认作为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并不是对所有行政案件都要求进行辨认,只有办案人民警察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才组织辨认,至于什么情况下组织辨认,应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而言,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出现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情况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或者违法嫌疑人之间的陈述发生矛盾,采用一般的询问手段或者调查方法仍不能判断案件事实和情节,采用辨认方法可以尽快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组织进行辨认。

更新时间:2018-07-20 17:43:26.777

二、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组织辨认是否须经过审批?

本条并没有明确要求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必须经过审批。只要是办案需要、办案人民警察就可以组织进行辨认。当然,这过定不排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出于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史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时报经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类准。实际上,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由于涉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也会事先向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因此、从提高效率、减少内部审批程序的角度出发,我们没有硬性要求办案人民警察组织辨认必须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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