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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九十九条 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

发布时间:2020-12-21 11:52:20

条文内容

第九十九条 内容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九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4条,本条未作修改。

为了增强鉴定的客观真实性和对鉴定人的信任感,消除当事人对重新鉴定意见的疑虑,本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是在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原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者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提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故重新鉴定不宜再由原鉴定人进行。因为原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情况和鉴定的过程已经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所以,再由其重新鉴定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影响重新鉴定的效果。依据本条规定,重新鉴定要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可以保证重新鉴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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