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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 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开庭的条件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转一般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案件的送达期限及审理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中的辩论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中公诉人的出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及撤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自诉人不到庭;退庭的处理;法庭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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