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
条文内容第三十八条内容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理;(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更新时间:2018-12-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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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七条内容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更新时间:2018-12-0411:07:50.703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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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六条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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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五条内容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三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期间的计算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8条,本条作了如下修改:是增加“年”作为期间的计算单位;二是将不包括路途上时间的期间明确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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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四条内容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三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6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第1款是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所谓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指亲眼看到或者亲耳听到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这样的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公安机关向其了解案情时,不得拒绝作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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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三条内容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三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1条,本条作了文字修改。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证据具有客观性,一个案件无论是最初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关证据应当是客观和一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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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二条内容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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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一条内容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三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副本、复制件,以及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制作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以及第27条至第29条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复制件与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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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三十条内容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三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调取书证的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参照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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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内容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调取物证的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参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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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八条内容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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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二十七条内容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新时间:2018-12-0410:40:04.297释义阐明第二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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