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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抢劫罪,甘肃西润律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1-05-31 00:31:15 浏览:589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14时,被告人唐某某与其他另外4名被告人骑着三辆摩托车去罗九公路上玩耍,在山顶上玩了一会,大约16点左右,五名被告人骑着摩托车下山,骑到罗九公路南侧消防队上行第六个拐弯处20米外的地方,从山下上来了两个学生模样骑自行车的人,其中一名被告人从摩托车底下抽出一把刀,吓唬这两个人,最终从这两人身上抢了一块手表,现金2块钱,8块钱微信支付买了一包红塔山烟。

二、办案过程

2018年8月16日,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兰州市安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唐某某抢劫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特指派张晓军律师担任唐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虽然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人依然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经过阅卷发现,在侦查阶段的一次讯问笔录中发现,被告人曾供述,出生日期为2004年农历8月22日并非身份证所载明的2003年4月6日。

经过询问唐某某的父亲,其父陈述,由于唐某某还有一个姐姐,是2002年出生的,为了好听所以在报户口时,将两个孩子报成了双胞胎,出生日期均报成2003年4月6日,由于唐某某出生在农村,并无出生证明,被告人亦无证据证明唐某某的实际出生日期。在对被告人年龄存疑的情况下,案件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年龄问题,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为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向办案机关申请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移送至检察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再次申请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最终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3.5±1.0(岁)范围,辩护人据此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予以采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2、被告人因犯罪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在了解到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时有可能不满14周岁,虽然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为2003年4月6日,但被告人以及其父均证明实际出生年月为2004年农历8月22日,结合当时农村的出生状况,很多是在自己家庭出生,并未到医院,没有相应的出生证明,在报户口时也相对混乱,并不仔细核对真实出生年龄,因此,被告人的供述具有很大的可信度,故多次向办案机关提出骨龄鉴定并依据骨龄鉴定的结果,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予以采纳。

无论是委托案件还是指定的法援案件,于承办律师都是一样的,一定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本着让所有辩护都通往正义的执业信念,完成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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