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孟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孟某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孟某某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后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交流,并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孟某某尚未被批捕,仅是刑事拘留,因此辩护人首要做的任务即是与办案单位沟通,希望不予批捕。
1、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其与同案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间并无合意,其在本案中仅仅是应受害人的要求提供了担保,其应承担的应该是民事担保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实际上是受赵某某蒙骗,其并不清楚赵某某是否真有能力承揽工程,在与赵某某交往的几年中,因为相信赵某某上面有人,能搞来工程,也被其骗去十几万元钱财,所以孟某某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3、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并没有获取钱财;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实质要件,建议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对孟某某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正处于侦查阶段,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时是律师介入的最佳阶段。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不予批捕并提交相关材料。本案基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也是受害人之一,与赵某某不存在任何合意,也没有获取任何财务,实质上孟某某仅是应受害人的要求提供了担保,其应承担的应该是民事担保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书并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希望公安机关撤案处理。经过努力,最终案件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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