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严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购买氰化钠用于泡矿,后杨某某从礼县物资局以152880元购买了182袋共9100公斤氰化钠,运输至岷县储存于集资欲开矿的多家农户中,后又转移至孙家山矿山藏匿,2008年4月18日被岷县公安局查获。杨某某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2009年4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辩护,二审中本律师多次向二审承办法官阐述本案中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一审法院无故不采纳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存在对上诉人杨某某一些有利的特殊情节,一审法院未加考虑,而且也未考虑上诉人在本案中诸多的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杨某某判处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对上诉人杨某某、严某某的量刑建议,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不应当被“否决或者调整”。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无故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意见,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杨某某改判有期徒刑缓刑。
四、办案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量刑起点较高,所以当时检察院一直在犹豫是否可以建议缓刑,因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相关判例,最后说服了承办检察官作出了判三缓四的建议,但是一审法院既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上诉期内当事人一度想放弃,但家属坚持上诉并继续委托本律师,二审期间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将案例进行类比,通过努力取得了改判的良好结果,当事人终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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