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在贵州X县某发电厂广场内的凳子上拾得陈某的背包,发现背包内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储蓄卡后,戴着头盔并身穿雨衣,持二张储蓄卡骑摩托车至中国建设银行X县分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将二张储蓄卡内的人民币共计25000元取走。X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发现被告人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便将该情况通知了某厂保防部,随即被告人余某在保防部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已偿还陈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查封/扣押清单,视听光碟,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悔过书、及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取得款项并未使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二、结合其有患病亲属需要照顾,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余某系在公安机关发现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通知后主动投案,且涉案金额不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判处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进行反驳及辩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间必须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在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问题,尤其是对犯罪事实方面的辩论离不开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与仔细斟酌。律师不仅扮演法律专家的角色,更充当着心灵慰藉师的角色。社会公众对被告的罪行是深恶痛绝,但是在律师的眼里,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被承认和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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