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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03 09:46:28 浏览:519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一、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X县交通公路工程业主办主任、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对公路工程项目监管、协调服务、工程计量认定、签字拨款及分管公路工程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尚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60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诉刑诉[201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8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15年8月14日、2016年3月10日、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赵存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第二至第九桩中田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等人送财物给被告人邓某某时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被告人邓某某实际未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未因收受他人财物而影响职权行使,该八桩指控中无个人送给被告人邓某某的财物达30000元,均属违纪行为,故应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受贿金额为46000元。

二、综合被告人邓某某在检察院立案前纪委找其调查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

三、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弄清案件的相关事实,然后提供辩护思路,同时律师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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