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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辩护,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1-08-05 10:20:37 浏览:559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一、2014年3月左右,张某、王某合伙购买三台麻将机在X县XX镇(现XX市)某街道办事处XX大厦A栋2单元802室开设赌场。二人各占一半股份,通过抽取桌钱的方式非法渔利。该赌场采取打20元-200元不等金额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约能抽头渔利1000元-3000元不等。2015年3月左右,谢某(已判刑)未经张某、王某同意,带领蒋某(已判刑)到该赌场“放码”并改变赌博规则。蒋某在谢某的安排下,用谢某提供的10万元在该赌场“放码”,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该赌场开设到2015年8月份左右关闭。

        二、2015年初,被告人熊某与刘某、牟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XX市亦资街道XX大厦610室开设赌场,后牟某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人胡某。赌场有麻将桌三张,以打10元至1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20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该赌场开设时间半年左右,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36000余元。

        三、201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谢某、李某(二人已判刑)、侯某(另案处理)在X县(现XX市)亦资街道办事XX公司宿舍1单元602室开设赌场,谢某组织蒋某(二人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侯某组织王某、李某2(三人均另案处理)组成两个组轮流在赌场负责“放码”、兑换筹码、抽取桌钱,每人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该赌场设置三张麻将桌,以打2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1500元至5000元不等,开了1个月左右,因被公安机关打击后搬到XX市亦资街道办事处XX大厦510室继续开设,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3个月左右,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18万余元。

        四、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谢某(已判刑)在X县(现XX市)亦资街道办事处XX国际1201室开设赌场,通过抽取桌钱的方式渔利。该赌场以打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约能抽头渔利1000元-3000元不等。谢某出资并安排蒋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放码”、兑换筹码,朱某(已判刑)端茶送水,三人每月在赌场领取5000元的工资。该赌场开设时长约四个月,期间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

        五、2017年3月份,胡某、张某、熊某、刘某合伙在XX市亦资街道办事处XX大厦10-7室开设赌场,赌场有三张麻将桌。该赌场以打10元至5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开设一个多月后,刘某将赌场股份转让给谢某、李某1(均已判刑)。谢某强行改变赌场赌博规则,安排被告人蒋某、安某(均已判刑)在赌场“放码”(每天按1%计息)、兑换筹码,二人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该赌场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谢某入股后,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2个多月,期间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熊某、王某、张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六、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八、责令被告人熊某胡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刘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某、张某、熊某、刘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熊某、王某不服,XX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关于上诉人张某参与抽头渔利的数额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认定上诉人张某参与第一桩事实中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适用法律错误。

四、上诉人张某应认定为从犯

五、上诉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2019)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在庭审中,马子伟律师提出了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关于上诉人张某参与抽头渔利的数额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上诉人张某参与第一桩事实中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某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过马律师的努力,该案成功发回重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马子伟律师在庭审中的精彩表现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马律师为此案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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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辩护,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1-08-05 10:20:37 浏览:5598次

一、案情简介

      一、2014年3月左右,张某、王某合伙购买三台麻将机在X县XX镇(现XX市)某街道办事处XX大厦A栋2单元802室开设赌场。二人各占一半股份,通过抽取桌钱的方式非法渔利。该赌场采取打20元-200元不等金额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约能抽头渔利1000元-3000元不等。2015年3月左右,谢某(已判刑)未经张某、王某同意,带领蒋某(已判刑)到该赌场“放码”并改变赌博规则。蒋某在谢某的安排下,用谢某提供的10万元在该赌场“放码”,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该赌场开设到2015年8月份左右关闭。

        二、2015年初,被告人熊某与刘某、牟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XX市亦资街道XX大厦610室开设赌场,后牟某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人胡某。赌场有麻将桌三张,以打10元至1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20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该赌场开设时间半年左右,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36000余元。

        三、201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谢某、李某(二人已判刑)、侯某(另案处理)在X县(现XX市)亦资街道办事XX公司宿舍1单元602室开设赌场,谢某组织蒋某(二人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侯某组织王某、李某2(三人均另案处理)组成两个组轮流在赌场负责“放码”、兑换筹码、抽取桌钱,每人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该赌场设置三张麻将桌,以打2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1500元至5000元不等,开了1个月左右,因被公安机关打击后搬到XX市亦资街道办事处XX大厦510室继续开设,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3个月左右,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18万余元。

        四、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谢某(已判刑)在X县(现XX市)亦资街道办事处XX国际1201室开设赌场,通过抽取桌钱的方式渔利。该赌场以打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约能抽头渔利1000元-3000元不等。谢某出资并安排蒋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放码”、兑换筹码,朱某(已判刑)端茶送水,三人每月在赌场领取5000元的工资。该赌场开设时长约四个月,期间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

        五、2017年3月份,胡某、张某、熊某、刘某合伙在XX市亦资街道办事处XX大厦10-7室开设赌场,赌场有三张麻将桌。该赌场以打10元至50元不等的贵阳捉鸡麻将为赌博方式。开设一个多月后,刘某将赌场股份转让给谢某、李某1(均已判刑)。谢某强行改变赌场赌博规则,安排被告人蒋某、安某(均已判刑)在赌场“放码”(每天按1%计息)、兑换筹码,二人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该赌场按照赌博时长及赌注大小抽取桌钱,每天能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谢某入股后,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2个多月,期间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熊某、王某、张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六、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八、责令被告人熊某胡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刘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某、张某、熊某、刘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熊某、王某不服,XX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关于上诉人张某参与抽头渔利的数额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认定上诉人张某参与第一桩事实中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适用法律错误。

四、上诉人张某应认定为从犯

五、上诉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2019)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在庭审中,马子伟律师提出了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关于上诉人张某参与抽头渔利的数额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上诉人张某参与第一桩事实中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某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过马律师的努力,该案成功发回重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马子伟律师在庭审中的精彩表现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马律师为此案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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