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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二审改判:焦某骗取贷款案――甘肃嘉乐刑辩团队雷英辉律师担任辩护人,金芙蓉律师担任辩护指导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0 18:18:26 浏览:512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兰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612月涉嫌骗取贷款1.2亿元、2015年12月25日兰州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骗取贷款1.2亿元的案件立案侦查。

原涉案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共八人涉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时任涉案开发公司出纳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

一审期间,承办律师会见嫌疑人11次,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无罪辩护意见。

2020113020213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八位被告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2021714日,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一审工作认可,继续为其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四次会见当事人听取上诉意见,转达家属问候,重新梳理案件存在问题,研究一审判决理由后撰写并提交《上诉状》及《辩护词》,对一审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辩,并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继续做无罪辩护。

202110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二审的无罪辩护意见为:

一)上诉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本案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标准。

2.上诉人未实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

3.本案即便构成骗取贷款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诉人不属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   

二)本案与上诉人关联的第二起、第四起指控,上诉人均不构成犯罪。

1.第二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仅实施了基于合法授权委托在贷款相关文件代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帮助犯。

2.第四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并未参与文件造假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上诉人涉及的两项指控,银行并非基于上诉人的欺骗行为陷于认识错误而发放贷款,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

4.上诉人涉及的指控,贷款方均提供了足额抵押,银行在案发前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实现了债权,银行的损失没有实际发生。

三)一审判决第九项于法无据且表述含混模糊不具有执行力。

四、办案结果

一审中,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焦某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2-3年。

一审法院以焦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两万,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对主刑改判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罚金两万元,撤销原审判决第九项向被告人追缴贷款部分”。

五、办案心得 

本案因涉案政府官员犯罪引发, 涉案主犯在案发前出国未到案,涉案贷款主要用于与政府官员对接相关项目建设,因官员犯罪项目未实施,相关贷款由涉案公司持续归还。被告人无罪辩解,律师做无罪辩护。通过两审辩护,被告人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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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尽管二审改判的幅度不大(主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毕竟从轻改判本身就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的肯定和采纳。同时,二审判决还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第九项即“向被告人追缴贷款部分”的判项,这些都足以使本案成为“成功案例”的标志。

    2021-11-02 15: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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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焦某骗取贷款案――甘肃嘉乐刑辩团队雷英辉律师担任辩护人,金芙蓉律师担任辩护指导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兰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612月涉嫌骗取贷款1.2亿元、2015年12月25日兰州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骗取贷款1.2亿元的案件立案侦查。

原涉案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共八人涉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时任涉案开发公司出纳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

一审期间,承办律师会见嫌疑人11次,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无罪辩护意见。

2020113020213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八位被告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2021714日,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一审工作认可,继续为其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四次会见当事人听取上诉意见,转达家属问候,重新梳理案件存在问题,研究一审判决理由后撰写并提交《上诉状》及《辩护词》,对一审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辩,并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继续做无罪辩护。

202110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二审的无罪辩护意见为:

一)上诉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本案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标准。

2.上诉人未实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

3.本案即便构成骗取贷款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诉人不属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   

二)本案与上诉人关联的第二起、第四起指控,上诉人均不构成犯罪。

1.第二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仅实施了基于合法授权委托在贷款相关文件代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帮助犯。

2.第四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并未参与文件造假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上诉人涉及的两项指控,银行并非基于上诉人的欺骗行为陷于认识错误而发放贷款,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

4.上诉人涉及的指控,贷款方均提供了足额抵押,银行在案发前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实现了债权,银行的损失没有实际发生。

三)一审判决第九项于法无据且表述含混模糊不具有执行力。

四、办案结果

一审中,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焦某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2-3年。

一审法院以焦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两万,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对主刑改判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罚金两万元,撤销原审判决第九项向被告人追缴贷款部分”。

五、办案心得 

本案因涉案政府官员犯罪引发, 涉案主犯在案发前出国未到案,涉案贷款主要用于与政府官员对接相关项目建设,因官员犯罪项目未实施,相关贷款由涉案公司持续归还。被告人无罪辩解,律师做无罪辩护。通过两审辩护,被告人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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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尽管二审改判的幅度不大(主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毕竟从轻改判本身就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的肯定和采纳。同时,二审判决还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第九项即“向被告人追缴贷款部分”的判项,这些都足以使本案成为“成功案例”的标志。

    2021-11-02 15: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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