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因债权债务,乙将坐落于A市3920号企业产房屋出售给被告人甲,双方未办理房屋置换手续。后因房屋占有等问题,乙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被告人甲,二人便协商由乙将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房款予以分割。2017年12月1日,涉案房屋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乙与被告人甲因如何分割售房款而发生争, 后乙未携带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房款存单而离开津房置换门店。当日,被告人甲持乙上述身份证件及存单到天津银行某支行,冒用乙的身价将130万元款项取出,存入其朋友某女士天津银行账户内。同日,某女士将130万元汇入被告人甲农业银行卡内。2017年12月3日,乙到天津银行投诉称其存单被冒领,天津银行报.2018年1月4日,天津银行与乙达成协议,为其开立130万元的储蓄账户,乙将130 万元全部支取。2017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甲经营的地产店内,经电话与其联系,被告人甲回到店内由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甲以其名义在天津银行存入130万元,公安机关将此款予以冻结。
二、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甲采用冒用乙身份,欺骗银行工作人员的方式,骗领乙名下银行存款,该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且数额特别巨大。但被告人甲与乙之间的经济纠纷及被告人甲的犯罪动机,可作为量刑情节子以考虑。最终判处四年,并处三万元。
被告人甲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代号菊律师代理二审,代号菊律师详细整个案件经过,一个“冤”字在我的脑海中挥之不去,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被告人报警警察说属于民事纠纷,如果等到民事立案保全,钱早就不知所踪。被告人明确意识到乙行为异常,极有可能去挂失取钱,事后也真如我们所料,一环套一环。“冤”的感觉很强烈,但怎么能够说清楚了,事情发生的很蹊跷,我们团队尝试将整个案子梳理一遍,制作流程图,将其中蹊跷有套路的地方通过流程图清晰表现。(为保护隐私,将流程图做了模糊化处理)
当我们将上述流程图拿给二审法官看时,法官真是发出了感慨,由衷的说“这个图不错,不错,案子很复杂,这么一画就清楚了”,据说后来上审委会也给各位委员看了我这张图。案件事实清晰后,庭前辅导,积极沟通,最后的结果如我们所愿,冤屈得以洗刷,正义得到伸张!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甲客观上虽然冒充他人取款,但是属于事出有因的自救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
一、甲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实际控制房屋。
1、甲从乙处购买房屋,乙系出于自愿,且支付合理市场价格。2、房屋无法过户因政策原因,按合同规定乙应该无条件配合过户。3、乙将房本和身份证等自愿交付给甲,后甲将房屋返租、后装修对外出租,已实际控制房屋。
二、乙无故放弃存折并离开,甲取款属于自救行为
1、将房屋对外出售,系甲与乙一致商议结果。2、甲出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照顾的原则,愿意额外补偿乙50万元。3、乙无故放弃存折并离开,在甲取款后6分钟去挂失,而且从银行获得补偿130万后,当日取款并再次消失,证明其随时可能挂失取款逃逸,甲取款行为属于自救。
三、甲始终能够也愿意按约定支付乙卖房利润款20万元,只是乙恶意躲避。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甲二审改判无罪。
五、办案心得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我们给一个行为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分析其表面形式,更要追求内在实质。我认为,刑事追究实质,而民事可能更追究形式。本案中,表面上,甲冒名在银行取款,确实存在欺骗,也让银行遭受了实际损失(卡主通过投诉让银行赔偿了被冒领走的130万元),看似既有隐瞒真相,又让银行遭受损失,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但是当我分析整个事件前后过程,我们发现售房款中大部分应属于甲,超出85万元部分亦应由甲主导进行分割。乙将卖房款的存单等留在现场跑离后,甲明确意识到乙不会配合其取款。基于此,甲冒名取款,不是想诈骗银行的财产,而是想取走在乙名下的自己的财产。甲取款后并没有逃跑或躲避,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将130万元退存至银行。事出有因,时候没有逃跑,也积极退还。因为二审法院经过审委会研究,认为甲虽以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的非法手段骗领了存款,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显著轻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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