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上路。途径深圳市罗湖区某某路某某公园辅道路段时,被告人张某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罗湖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含量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带至医院取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06mg/100ml。经查,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二、办案过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任忠孙到庭参加诉讼。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情节相对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本人认罪态度好,属坦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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