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2 年3月、9月注册成立Y投资咨询有限公司、Z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Y公司、Z公司之名,网罗于某、董某、周某、许某、张某等数十人,对外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业务。2012年8月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于某、董某、周某等人积极参加,于某、许某、穆某等人一般参加的组织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李某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支配、控制资产,组织、指挥、参与暴力催收活动;于某,协助李某管理公司财物,参与部分房产过户、暴力催收;董某负责放贷业务的资料审核、放贷资金的收支,并与公证处、房管局、法院相关人员进行接洽;许某等负责招揽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开展放贷业务和理财业务;刘某、吴某、徐某等人负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该组织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货,获取利息差;通过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房屋抵押等手段,不经借款人擅自过户抵押房产,后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取得远超于借款额的房产、违约金。经审计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1.9239 亿余元,非法放贷金额 7.6396 亿余元。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部分被害人不敢报警、无家可归,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办案过程
李坤团队接受委托前被告人李某对所有指控均不认罪,在多数同案犯已招供,非吸、寻衅滋事、毁坏财务账簿犯罪事实清楚地情况下,拒不认罪不仅对被告人不利,而且侦查工作推进缓慢,导致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嫌疑人无法取保。听取李律师意见后,李某对非吸、寻衅滋事、毁坏财务账簿等明显犯罪行为认罪。律师的工作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可,缓和了与侦察机关的对抗情绪,办案警官不再拒绝和律师沟通,便于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本案的焦点是李某放贷行为是涉黑还是涉恶?公安机关意见系涉黑,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至多是涉恶,律师也认为李某行为不符合涉黑构成要件,为此多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遗憾的是,就在李律师因私出国期间,公安机关仍以涉黑等罪名提请逮捕,当听到自己被定涉黑后,李某精神一下子崩溃了,在看守所不吃不喝,不断用头撞墙,每天要吃精神方面的药。李律师回国后办案警官马上通知李律师做李某思想工作。因会见室紧张,办案警官特意提供了一间审讯室给律师使用,会见时间也不限制。律师见到李某时距上次会见不到一个月,李某完全变了一个人,以前俊朗的小伙,现在面容憔悴、流着鼻涕、目光发滞,说话含糊,见到律师嘴里不听的嘟囔警察威胁他,要换警察。如果这样下去,没等审判估计人就废了。律师连续做了两个小时的工作,告诉李某,如果警察有行为律师可以举报,你虽然犯了罪,但没有杀人放火,天塌不下来,男子汉敢做敢当。在律师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反复劝导下,李某情绪平静了很多,点头答应不再用头撞墙、撞审讯栏杆。会见后,律师马上找到办案单位,案件负责人说绝没有刑讯逼供行为,李某这样完全是因为听到定为涉黑接受不了,不过为了照顾李某情绪,还是同意更换办案警官。在连续会见了三次后,李某情绪终于趋于稳定,办案警官及家属都对律师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开庭前李某关押了一年多,律师二十多次会见,成为李某及家属的精神支柱。
三、辩护思路
主要辩护意见:1、李某等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不构成,主观方面,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没有依据地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客观方面,李某是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催收行为;3、房屋评估价格存在诸多问题,不应采信。
四、办案结果
成功将部分量刑较重的、指控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辩护为量刑较轻的、、。
遗憾的是,因本案社会关注度很高,在证据不太充分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连同其他罪名被合并执行二十三年,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等人上诉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现案件仍未最终审结。
五、办案心得
1、特殊时期摘掉涉黑帽子很难,但对控方证据漏洞要逐一提出,维护法律的尊严;
2、尽量多的会见,陪伴对嫌疑人度过最困难时期,是对嫌疑人和家属是最好的慰藉;
3、涉黑案件一般涉嫌罪名很多,在案件各个阶段,不停提交法律意见书,打掉几个还是比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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