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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等人涉嫌诈骗罪,胡瑾律师辩护团队汪良敏、王成、钟磊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2-11-17 17:34:26 浏览:144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由于在网络聊天被诈骗的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事后新闻报道了解,报道内容如下:近日,某市市民杨先生来到合肥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称他在一个聊天交友App上与一名女性用户聊天,结果被骗了3000余元。经过对杨先生提供的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后,民警判断这是一个以网络交友为幌子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办工作。在摸清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身份后,7月25日,抓捕警力奔赴四川、福建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

经查,该犯罪团伙的主要嫌疑人毛某某、周某某曾从事过网聊诈骗违法活动,对网聊的伎俩、话术非常熟悉。随后,嫌疑人毛某某和周某某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招聘年轻女性充当“聊手”,并雇佣“指导老师”对“聊手”开展话术培训。通常,聊手会以故意谎称与受害人在同一城市居住,再以“线下见面”“恋爱交友”等为诱饵引诱受害人与其聊天,而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聊天时长来计时收费。

如果有受害人提出加微信好友、线下见面等要求,聊手则会以“出差在外”“处一段时间再说”等种种借口予以回绝。民警在案件侦办中了解到,为了牟利,通常一个聊手会同时与多名受害人“聊天”,甚至曾有一名聊手同时与20余名受害人在聊天中“谈婚论嫁”。目前,2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内容来自于中新网报道)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某市看守所,疫情期间曾在某县看守所隔离14天,2022年8月1日,团队接到其中三名家属的共同委托,随后团队成员着手预约会见,并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沟通案件的初步情况,表达愿意退出获利的想法。

二、辩护观点

2022年8月9日,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并进行了充分了解,2022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30天内提前补捕至XX人民检察院,团队撰写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初步的观点如下:

(1)客观方面L某等人并没有直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法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行为表现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要求: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L某虽然投资了一万块钱,但是周某,毛某作为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L某实际从公司成立到没有接触任何客户,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他实际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2)主观方面:本案无法推断出L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L某虽是投资来了1万块钱用于公司租房,但是公司实际上是周某、毛某负责实际经营,L某本人有正当的职业,其做这个投资的初期实际上只是知道这个软件可能涉及“聊骚”,并没有诈骗,其主观上并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L某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不在应当批捕的范围。本案案件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没有有翻供翻证的可能。

假如认为L某涉嫌诈骗罪,但请考虑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事实已经交代清楚,证据已基本固定,并且其从公司成立到案发仅仅就去过公司一次,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其应该也属于从犯,对L某不予逮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案发之后,L某家属已经将其在公司分得的4500元全部退回了公安机关。

三、案件进展

2022年8月23日,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捕对决定,当天,从某市看守所释放,后续案件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

目前,持续侦办、花盼等社交软件涉嫌诈骗的案件近期各地都在,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有合肥市某1区、合肥市某2区、马X市、山东某市等案件都在侦办中,也提醒类似平台合法经营,做好风险防控,合规合法经营,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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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等人涉嫌诈骗罪,胡瑾律师辩护团队汪良敏、王成、钟磊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2-11-17 17:34:26 浏览:14474次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由于在网络聊天被诈骗的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事后新闻报道了解,报道内容如下:近日,某市市民杨先生来到合肥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称他在一个聊天交友App上与一名女性用户聊天,结果被骗了3000余元。经过对杨先生提供的线索进行研判分析后,民警判断这是一个以网络交友为幌子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办工作。在摸清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身份后,7月25日,抓捕警力奔赴四川、福建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

经查,该犯罪团伙的主要嫌疑人毛某某、周某某曾从事过网聊诈骗违法活动,对网聊的伎俩、话术非常熟悉。随后,嫌疑人毛某某和周某某利用线上线下等方式,招聘年轻女性充当“聊手”,并雇佣“指导老师”对“聊手”开展话术培训。通常,聊手会以故意谎称与受害人在同一城市居住,再以“线下见面”“恋爱交友”等为诱饵引诱受害人与其聊天,而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聊天时长来计时收费。

如果有受害人提出加微信好友、线下见面等要求,聊手则会以“出差在外”“处一段时间再说”等种种借口予以回绝。民警在案件侦办中了解到,为了牟利,通常一个聊手会同时与多名受害人“聊天”,甚至曾有一名聊手同时与20余名受害人在聊天中“谈婚论嫁”。目前,2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内容来自于中新网报道)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某市看守所,疫情期间曾在某县看守所隔离14天,2022年8月1日,团队接到其中三名家属的共同委托,随后团队成员着手预约会见,并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沟通案件的初步情况,表达愿意退出获利的想法。

二、辩护观点

2022年8月9日,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并进行了充分了解,2022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30天内提前补捕至XX人民检察院,团队撰写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初步的观点如下:

(1)客观方面L某等人并没有直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法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行为表现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要求: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L某虽然投资了一万块钱,但是周某,毛某作为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L某实际从公司成立到没有接触任何客户,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他实际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2)主观方面:本案无法推断出L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L某虽是投资来了1万块钱用于公司租房,但是公司实际上是周某、毛某负责实际经营,L某本人有正当的职业,其做这个投资的初期实际上只是知道这个软件可能涉及“聊骚”,并没有诈骗,其主观上并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L某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不在应当批捕的范围。本案案件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没有有翻供翻证的可能。

假如认为L某涉嫌诈骗罪,但请考虑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事实已经交代清楚,证据已基本固定,并且其从公司成立到案发仅仅就去过公司一次,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其应该也属于从犯,对L某不予逮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案发之后,L某家属已经将其在公司分得的4500元全部退回了公安机关。

三、案件进展

2022年8月23日,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捕对决定,当天,从某市看守所释放,后续案件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

目前,持续侦办、花盼等社交软件涉嫌诈骗的案件近期各地都在,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有合肥市某1区、合肥市某2区、马X市、山东某市等案件都在侦办中,也提醒类似平台合法经营,做好风险防控,合规合法经营,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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