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王成律师为其辩护,刑事拘留三个月终获缓刑被释放

发布时间:2022-11-17 17:44:08 浏览:66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晚上,当事人李某在某区某路一家饭店聚餐,过程中与同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冲突,因为过量饮酒加上被打受伤,当事人李某一时冲动,在结束聚餐之后赶到同桌人继续吃夜宵的一家烧烤店与其发生进一步冲突,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当晚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控制,第二天随即被送至某市看守所,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接受委托案件办理

2022年8月24日,家属与律师进行沟通,初步认为案件涉及的是故意伤害罪,随后王成律师与李某家属签署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

2022年8月26日,王成律师前往某市看守所进行会见,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部分描述,但是对于一些细节,特别是作案工具哪里来的以及涉及的罪名都不了解,律师在当天前往望湖派出所与办案民警沟通,经过了解,得知本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受害人正在进行伤情鉴定,在沟通后律师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尝试与被害人沟通赔偿和谅解事宜,2022年8月30日,案件移送某市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因为没有达成谅解而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在2022年10月17日起诉至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被害人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此期间,王成律师与被害人再次进行了沟通,两名被害人最开始要求的赔偿分别是20万和5万,最终在多次沟通及法官的共同沟通下,双方确定了赔偿金额分别为3.8万元和1.8万元,并在开庭前签署了《刑事和解书》,在支付了赔偿之后,被害人也分别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22年11月2日,案件在包河法院开庭审理。

三、辩护观点

1、李某案发并非完全无端生事,其在去案发地点实际上是去找之前殴打他的两个人,而且也是王某告诉了李某他的地址才赶到案发现场发生冲突,并且当天李某因为过度饮酒,其处于醉酒状态,肯请法院考虑上述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2、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委托其家属及律师多次跟受害人沟通,并且在开庭前已经跟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李某群众报案之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公安机关,在归案后也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

4、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深刻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某系初犯、偶犯,其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四、案件结果

2022年11月3日,合肥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羁押近3个月之后,当事人已经被释放回到家中。

五、办案心得

本案实际上发生在今年轰动一时的唐山打人事件之后,也正是公安部开展百日行动期间,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多重压力,被害人在案件初期不愿意谅解即使谅解也要求很高的赔偿,为了能够争取好的结果,被害人的谅解是必须要取得的。并且本案在庭审期间,律师通过案例检索也提供了法院、甚至法官本人在之前判决的类似案件适用缓刑的,给本案的判决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王成律师为其辩护,刑事拘留三个月终获缓刑被释放

发布时间:2022-11-17 17:44:08 浏览:6600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晚上,当事人李某在某区某路一家饭店聚餐,过程中与同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冲突,因为过量饮酒加上被打受伤,当事人李某一时冲动,在结束聚餐之后赶到同桌人继续吃夜宵的一家烧烤店与其发生进一步冲突,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当晚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控制,第二天随即被送至某市看守所,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接受委托案件办理

2022年8月24日,家属与律师进行沟通,初步认为案件涉及的是故意伤害罪,随后王成律师与李某家属签署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

2022年8月26日,王成律师前往某市看守所进行会见,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部分描述,但是对于一些细节,特别是作案工具哪里来的以及涉及的罪名都不了解,律师在当天前往望湖派出所与办案民警沟通,经过了解,得知本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受害人正在进行伤情鉴定,在沟通后律师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并尝试与被害人沟通赔偿和谅解事宜,2022年8月30日,案件移送某市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因为没有达成谅解而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在2022年10月17日起诉至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被害人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此期间,王成律师与被害人再次进行了沟通,两名被害人最开始要求的赔偿分别是20万和5万,最终在多次沟通及法官的共同沟通下,双方确定了赔偿金额分别为3.8万元和1.8万元,并在开庭前签署了《刑事和解书》,在支付了赔偿之后,被害人也分别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22年11月2日,案件在包河法院开庭审理。

三、辩护观点

1、李某案发并非完全无端生事,其在去案发地点实际上是去找之前殴打他的两个人,而且也是王某告诉了李某他的地址才赶到案发现场发生冲突,并且当天李某因为过度饮酒,其处于醉酒状态,肯请法院考虑上述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2、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委托其家属及律师多次跟受害人沟通,并且在开庭前已经跟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李某群众报案之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公安机关,在归案后也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

4、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深刻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某系初犯、偶犯,其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四、案件结果

2022年11月3日,合肥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羁押近3个月之后,当事人已经被释放回到家中。

五、办案心得

本案实际上发生在今年轰动一时的唐山打人事件之后,也正是公安部开展百日行动期间,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多重压力,被害人在案件初期不愿意谅解即使谅解也要求很高的赔偿,为了能够争取好的结果,被害人的谅解是必须要取得的。并且本案在庭审期间,律师通过案例检索也提供了法院、甚至法官本人在之前判决的类似案件适用缓刑的,给本案的判决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