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
云南省保山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L某等人走私、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L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L某委托赵兴祥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裁定:
一、撤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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