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L某是深圳某家族公司的出纳,根据公司的安排,用自己的银行卡与香港某公司进行美元和人民币的兑换,云南怒江某地公安因怀疑L某换汇行为与他人所涉嫌的帮助信息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境外洗钱犯罪有所牵涉,先后多次传唤L某至深圳市某地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2023年4月10日15:30左右,L某被深圳某地派出所传唤羁押,并于2023年4月11日6:30分左右被云南怒江某地公安民警带回云南。云南怒江某地公安民警以L某涉嫌帮信罪进行刑事拘留,之后L某被羁押于云南怒江某地看守所。
二、律师工作:
在L某于2023年4月11日被云南公安刑事拘留的当日,L某亲属跨省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律师咨询。经过沟通后赵兴祥律师同意担任L某的辩护人。
在接受L某家属委托后,因本案涉嫌境外洗钱犯罪,案情复杂;刑事诉讼程序为异地抓捕、羁押,跨省涉及多个办案机关,办案难度大;且因L某系家族企业出纳,掌握公司所有银行业务的支付工具,其突然被羁押,致使公司业务陷于停顿,L某的人身自由直接关乎该企业的正常经营,本案牵涉范围广。
为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赵兴祥律师积极与L某家属及所在公司取得联系,与多部门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经过充分的法律研究和准备工作后,赵兴祥律师向刑事拘留公安局申请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侦查监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L某不构成犯罪。
依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要求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中,L某不具备主观明知。其一,L某已五十余岁,接触新事物、学习新知识能力偏弱,与帮信罪多发于青壮年人群且对犯罪嫌疑人接触新鲜事物能力强不符;其二,L某按照公司要求在依法注册登记的两公司之间进行换汇,不具有预见两公司交易行为系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其三,现有证据证明L某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不认识,不知道对方支付的款项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何种问题;其四,L某在兑换时兑换方式、汇率正常,兑换过程没有异常举动;其五,L某作为公司出纳,正常履行工作内容领取工资薪金,除此之外并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能够证实,可知,L某没有主观明知,不构成帮信罪。
(二)L某不符合法定30天拘留期限情形,公安局已然超期羁押。
依据《》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普通刑事案件拘留期限为4-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天。首先,本案中,L某长期居住于深圳,且有稳定工作;L某工作中接收、转出几笔款项均为正常货币兑换行为;L某自始至终不认识涉嫌犯罪的人员,未曾与涉案其他人员产生任何接触,不符合法定30天拘留期限的规定。其次,L某于2023年4月14日被云南怒江某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该公安局未提起逮捕申请的情况下,L某已被拘留12天,已然超过普通刑事案件拘留期限。
三、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信了赵兴祥律师的辩护观点,同意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被刑事拘留13天后,L某于2023年4月27日被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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