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二审刑事辩护
云南省昆明市XX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昆明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D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8月X日作出(2018)云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判决D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年,并处人民币八万元。
D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D某委托赵兴祥律师、邹伟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7日作出(2019)云XX刑判X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云南省昆明市XX人民法院(2018)云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D某的量刑部分,判决D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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