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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强奸案,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邹玉杰律师二审经过争取,改判减少七个月刑期

发布时间:2024-06-18 21:34:25 浏览:27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基本案情:

L某某经同事介绍,认识被害人L某1。双方酒后一起去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亲热,当L某某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拒绝,于是L某某便停止。第二天被害人L某1报警指控L某某强奸,一审法院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

二、辩护观点:

被害人L某1作为一名成年女性,酒后意识清醒且自愿与成年男子开房。L某某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被害人并不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因此L某某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犯罪。

三、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改判L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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