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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以存代借行为如何区别认定?

发布时间:2016-02-22 15:22:32

庭立方:由于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金融机构对吸储数量与信贷规模都有一定的指标限制,为了能够多吸收一些存款,许多金融机构出台了“以贷引存”、“以贷稳存”的政策,即当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告知借款人帮其引资揽储,并将所引资金贷给借款人使用。为能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往往会以高息向社会公众揽储,并以储户的名义将所揽资金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储户开出符合国家规定利率的存单,然后将所揽存款按正规贷款程序贷给借款人。储户所得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部分的高息,往往由借款人承担或先行给付。如此金融机构提高了自身存款数量,而借款人也达到了贷款目的。

对于行为人为金融机构高息揽储“以存代借”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有的认为行为人只是劝储,吸收存款的仍是金融机构,而且各项存贷款手续齐备,不宜认定为犯罪;有的则认为行为人是与金融机构商量实施的,该行为与金融机构的吸储行为密不可分,不论高息是由银行还是行为人支付,均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至于是否将存款作为贷款的条件或担保并不影响定罪,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还有的主张分情形处理,一般性的拉存求贷者,是有资金场所、正当业务和经营范围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企业等,因一时短款而偶尔实施此类行为者宜以经济违法论处,可以科处高额经济罚款或者勒令歇业整顿,但对其中少数一贯以此手法聚敛资财,长期严重危害资金市场的黑公司或不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一般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的以存代借行为,从主体地位、存款处分权和动机来源等考虑,是属于帮助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擅自提高利率的变相吸收存款行为,通常来说行为人是有违法性认识的,如果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存款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企业或个人当然应成立本罪的共犯。可以综合考量各种情况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审判机关根据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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