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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共谋盗窃并提供地图、砍刀用于在盗窃过程中如被人发现攻击对方以逃跑但并未到现场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6-02-23

庭立方:任何犯罪的构成都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揭露行为人在何种心理支配下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要件,其揭示的是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从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而言,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又是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有机体。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因为新的犯罪情境的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责时应当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对新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则应当对新的犯罪行为承担刑罚责任。反之,同案人的行为超出犯罪的共同故意,则属于实行过限行为,那么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新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姜某某与他人共谋盗窃,姜某某还提供作案线路图,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姜某某明知同案人携带了刀、减震棒等作案工具,并且相互之间也明知携带砍刀的目的是盗窃被发现时便于用刀反抗逃跑。后何、舒二人盗窃他人财物时被被害人发现,在抗拒抓捕时使用暴力,主观上姜某某对同案人携带砍刀用于抗拒抓捕的行为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认识到同案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人身的不法后果,因此,姜某某虽没有到现场实施犯罪,但同案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超出其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犯罪的概括故意,同案人的行为并非是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实行过限行为,故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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