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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1-02-03 21:21:15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条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内容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及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四)》对本款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两处,一是删去了“以牟利为目的”和“在林区”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无论行为是否发生在林区,都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为盗伐、滥伐林木的罪犯销赃的行为。因此,加强对木材收购的管理是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有效方法之一。二是增加规定了“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为犯罪行为。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实践中有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人员,采取让他人非法将大量的林木运出林区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由于在林区查获的是进行非法运输的人员而不是非法收购的人员,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本款中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4)在林区内运输木材等。对上述犯罪行为,本款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前述司法解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的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本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运输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地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4月16日印发实施 林安发﹝2001﹞156号)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证据规格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证据规格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滥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所滥伐林木性质行为的证据:(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6.证明行为人盗伐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数虽巨大。2.法定从清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滋伐;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地方规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三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5000根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20000根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以上标准定罪处罚。

 

实务指南

 

汤茂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罪名认定与分解

 

从逻辑角度分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包括两种基本行为和两种基本犯罪对象,两种基本行为可能同时具备,两种犯罪对象也可能同时出现,以行为与犯罪对象组合,可以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分解为三类九种具体罪名。从执法实践需要分析,如果认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只包括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两种罪名,当“有些非法运输人员往往就是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或者帮助者”时,认定犯罪时或者可能出现因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产生刑罚过度现象,或者可能由于遗漏认定犯罪行为而出现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分解为三类九种具体的罪名有利于执法部门准确认定罪名。

 

案例精选

 

陈某某非法运输滥伐林木案(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要】

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应依法惩处。

陈某某非法运输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开始,上诉人陈某某受刘某甲(另案处理)雇请,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以每吨林木运费人民币40元的价格,到海丰县平东镇平龙水库旁山上为刘某甲运载刘某甲滥伐的马尾松、杉木等林木到陆河县上护镇某人造板有限公司销售。至同年7月,上诉人陈某某共运载刘某甲滥伐的林木约430吨,林木总蓄积约503.1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17200元。经海丰县林业局踏查鉴定,本案被采伐林木面积69.8公顷,林木总蓄积量2581.3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2521.62立方米,杉木蓄积59.73立方米)。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应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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