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罪名精析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文,罪状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避免罪名冗长,建议将罪名确定为“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主要考虑:(1)“处置”的含义较为宽泛,将“引进”概括为“处置”不够准确。(2)表述为“引进、释放、丢弃”与罪状表述一致,更加贴切,也有利于与《生物安全法》的条文表述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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